扰民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企业应在投标报价时在措施费中考虑,或在发生后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的规定:
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根据上述规定,扰民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企业应在投标报价时在措施费中考虑,或在发生后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4、实践中,一般由施工企业根据标准向受扰居民直接支付,由于扰民费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再加上接受补偿方均为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的内部凭证可以采取《XX工程扰民费发放表》的形式,由领取者签字即可,较好附带身份证号码。
5、在会计核算时,应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科目。
6、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在个人所得税现行的11个税目中,如果说要扣缴,仅此可能靠上的税目就是「其他所得」,而关于「其他所得」的规定,并无扰民费这一项目(详见: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所得」都有哪些?),因此,笔者认为,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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