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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来源: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2-02 10:26:52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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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思考: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只含三种情形?)

  二、报送期限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一)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其他需要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情形,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笔记:

  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由此得知: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以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

  2、本公告的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报说明中的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较后1日。”

  3、小结:税款所属期分两种。1)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2)对于扣缴义务惹来说,是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税款当月的第1日至较后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选择“其他”的,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

  (笔记:

  1、这个“其他”是指哪些情形?”应当填写具体自行申报情形”包括哪些情形?不是让纳税人自己撰写自行申报原因吧?

  2、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自行申报包括七种情形,本申报表列举的三种情形,属于第十条规定中的“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余下的五种情形都是这里所谓的“其他”吗?我看,不是!

  3、解答: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填报“附件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2)取得境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规定,本申报表应难满足上述要求;3)至于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涉及的问题及要求非常多,也难在本申报表完成申报。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在还不明确指哪些情形,在此不论。

  4、疑惑:《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头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时,在哪里申报?如果在本表申报,可以直接说出来的。为何没说出来?)

  2.“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选“是”,居民个人选“否”。不填默认为“否”。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头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个人本年度境内居住天数”:非居民个人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不超过90天”或者“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快速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者多次取得所得的,分行填写。

  5.第3~5列“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3列-第4列-第5列。

  (1)第3列“收入”: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

  (2)第4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第5列“免税收入”: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此处的说法:“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实践中把税法规定的“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视为一种税收优惠(免税了),这样理解也符合税法的初衷。)

  6.第6列“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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