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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税的计算抵免

来源: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7-24 10:37:07

境外所得个税抵免,是为了解决在中国的重复征税问题.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个税,不是都可以在境内抵免,只能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如果境外税额少于限额,就在境内补上差额,如果境外税额多于抵免限额,境内不再征税.

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到境外投资,尤其是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人到境外就业,自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情况日益普遍。即使不到境外工作,自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境外所得,如何既准确计算在境内的应纳税额,避免个税遵从风险,又充分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避免多缴所得税的损失,就成为即将到来的个税汇缴非常重要的问题。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本文结合《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分析介绍如下问题: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义务

  二、如何判定境外所得?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经营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的例外

  (九)偶然所得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基本规定

  (一)分国不分项

  (二)在限额内抵免

  (三)超限额结转5年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五)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例外

  四、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计算

  (一)来自某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二)来自某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三)来自某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四)来自某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五、有关征管的规定

  (一)申报地点

  (二)申报时间

  (三)申报资料

  (四)外币折算

  (五)五年追补抵免

  (六)派出单位责任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头等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头等条解释如何理解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简单理解,中国人,一般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到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任职,自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即使在境外已经缴了税,也要回中国申报,甚至补税。

  二、如何判定境外所得?

  如何判定来自境外的所得?根据3号公告,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标准。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稿酬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经营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的例外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个人转让境外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个人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如:境内的张三持有境外A公司的股权,A公司持有位于中国内地的物业,在张三转让A公司股权前三年内某一个月,A公司的股权价值,50%以上是因为中国内地的物业,则张三转让A公司股权,视同来自境内的所得,也就是说张三因转让A公司股权,即使被A公司所在地税局征税,也因为该所得不属于来自境外的所得,也不能抵免。

  (九)偶然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基本规定

  根据3号公告的规定,境外所得税抵免,包括如下基本规定:

  (一)分国不分项

  尽管3号公告没有明确说分国不分项,但无论是从《实施条例》还是3号公告规定的计算,以及46公告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来看,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先分项再汇总,在实际抵免时,也是根据汇总后的限额进行混抵。

  (二)在限额内抵免

  境外所得个税抵免,是为了解决在中国的重复征税问题。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个税,不是都可以在境内抵免,只能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如果境外税额少于限额,就在境内补上差额,如果境外税额多于抵免限额,境内不再征税。

  (三)超限额结转5年

  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应当且已缴税额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2、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如果所得来源国(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在来源国免税或减税的税额,视同已纳税款,也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在我国与他国(地区)签订的一些税收协定中,为防止来源国减免的税款,被居民国给征回去,规定有饶让条款,减免的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居民国允许抵免,保证来源国税收优惠能切实发挥作用。

  (五)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例外

  不是所有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都可以抵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税额;

  2、按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方不应征收的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5、按照我国税法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在境外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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